SN/T 1581-2014
对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检疫规程
发布时间:2014-11-19 实施时间:2015-05-01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其质量直接影响着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为了保障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发展,对于进口的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必须进行检疫。本标准旨在规范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的检疫工作,保障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发展。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的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的检疫工作。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16106.1-2012《种子检验通则 第1部分:通用术语和定义》相同。

3.基本要求
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必须符合我国的检疫标准和技术要求,不得携带有害生物和病原体。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的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进行检疫,确保其符合我国的检疫标准和技术要求。

4.检疫程序
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的检疫程序包括:申报、检验、检疫、审批和颁发检疫证书等环节。

4.1 申报
进口单位应当向检疫机构申报进口的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单位、运输方式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2 检验
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的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检验、品种鉴定、萌发率检验、病原体检验等。

4.3 检疫
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的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进行检疫,包括有害生物检疫、病原体检疫等。

4.4 审批
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检验和检疫结果,对进口的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允许进口。

4.5 颁发检疫证书
检疫机构应当对通过检验和检疫的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颁发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我国的检疫标准和技术要求。

5.检疫方法
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的检疫方法包括:外观检验、品种鉴定、萌发率检验、病原体检验、有害生物检疫等。

6.检疫标准
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的检疫标准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7.检疫证书
检疫机构应当对通过检验和检疫的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颁发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我国的检疫标准和技术要求。

相关标准
- GB/T 16106.1-2012 种子检验通则 第1部分:通用术语和定义
- GB/T 16106.2-2012 种子检验通则 第2部分:种子含量检验
- GB/T 16106.3-2012 种子检验通则 第3部分:种子纯度检验
- GB/T 16106.4-2012 种子检验通则 第4部分:种子萌发力检验
- GB/T 16106.5-2012 种子检验通则 第5部分:种子杂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