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特殊物品是指可能携带病原体、有害生物或其他危害人畜健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微生物、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等物品。为了保障国家的动植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对入境特殊物品进行卫生检疫是必要的。但是,仅仅进行一次卫生检疫是不够的,还需要进行后续监督管理,以确保入境特殊物品不会对国家的动植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
本标准规定了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后续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监督管理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监督管理记录和监督管理评价等内容。其中,基本要求包括:监督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证监督管理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监督管理应当科学合理,根据入境特殊物品的危害程度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有效,对入境特殊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监督管理程序包括:监督管理计划的制定、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监督检查的开展、监督管理记录的保存和监督管理评价的开展。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入境特殊物品的隔离、检测、检验、检疫、消毒等措施。监督管理记录包括:入境特殊物品的检疫证书、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消毒记录等。监督管理评价包括:对监督管理计划、监督管理措施、监督检查、监督管理记录等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本标准适用于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后续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也适用于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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