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电动工具是指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电动工具,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国家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出口电动工具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要求,需要进行检验。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电动工具检验的通用要求,以保证检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电动工具的检验,包括电动工具的机械安全性能、电气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噪声、振动等方面的检验。本标准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191-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用技术术语》相一致。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条件,包括检验设备、检验人员、检验环境等。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制定检验方案和检验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和处理,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程序包括检验前准备、检验样品的选择和准备、检验项目的选择和执行、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处理等环节。检验前准备包括检验机构的准备、检验样品的准备、检验项目的准备等。检验样品的选择和准备应当符合GB/T 2828.1-2012《抽样程序和抽样表的使用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制的抽样程序》的要求。检验项目的选择和执行应当依据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和要求,以及国际标准的要求。
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处理应当依据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应当进行处理,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出具检验报告。
相关标准
GB/T 191-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用技术术语
GB/T 2828.1-2012 抽样程序和抽样表的使用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制的抽样程序
GB/T 3883.1-2014 电动工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3883.2-2014 电动工具 第2部分:手持式电动工具
GB/T 3883.3-2014 电动工具 第3部分:便携式电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