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4370-2015
进出口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规程 通则
发布时间:2015-12-04 实施时间:2016-07-01


进出口化工产品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健康。为了保障进出口化工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标准制定了进出口化工产品检验监管的通则。

一、基本要求
1. 进出口化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进出口化工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或进口。
3.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检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4.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二、检验监管的程序和方法
1.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包括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等。
2.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检验应当采用科学、规范、公正、客观的方法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3.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检验应当采用先进的检验设备和技术,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检验应当采用全程监控的方式进行,确保检验过程的公正、客观和可追溯性。

三、检验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1.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出口企业应当对其出口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进口企业应当对其进口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四、检验监管的管理和监督
1.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2.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3.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过程的规范、科学和可控。
4. 进出口化工产品的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验过程的公正、客观和可追溯性。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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