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4486-2016
进出口羊毛脂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发布时间:2016-06-28 实施时间:2017-02-01


进出口羊毛脂是一种重要的原料,广泛应用于化妆品、医药、食品等行业。为了保障进出口羊毛脂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本标准制定了进出口羊毛脂的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羊毛脂的检验检疫监管。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5009.3-2016《食品中脂肪的测定》相同。

3.样品采集
3.1 采样地点
应在进出口羊毛脂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采样。
3.2 采样方法
采用GB/T 6682-2008《水质 确定总固体量和总悬浮物量的测定》中的方法进行采样。
3.3 样品数量
每批次样品数量不少于3份。

4.检验方法
4.1 外观检验
应检查进出口羊毛脂的外观是否正常,如有异物、变质、霉变等现象应予以淘汰。
4.2 酸价检验
采用GB/T 5530-2014《动植物油脂酸价测定法》中的方法进行检验。
4.3 过氧化值检验
采用GB/T 5538-2014《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法》中的方法进行检验。
4.4 灰分检验
采用GB/T 5514-2014《动植物油脂灰分测定法》中的方法进行检验。
4.5 水分检验
采用GB/T 6283-2008《动植物油脂水分测定法》中的方法进行检验。

5.检验项目
5.1 外观
应检查进出口羊毛脂的外观是否正常,如有异物、变质、霉变等现象应予以淘汰。
5.2 酸价
进出口羊毛脂的酸价不得超过5.0mgKOH/g。
5.3 过氧化值
进出口羊毛脂的过氧化值不得超过10.0meq/kg。
5.4 灰分
进出口羊毛脂的灰分不得超过0.1%。
5.5 水分
进出口羊毛脂的水分不得超过0.5%。

6.检验结果判定
6.1 外观
如进出口羊毛脂的外观存在异物、变质、霉变等现象,判定为不合格。
6.2 酸价
如进出口羊毛脂的酸价超过5.0mgKOH/g,判定为不合格。
6.3 过氧化值
如进出口羊毛脂的过氧化值超过10.0meq/kg,判定为不合格。
6.4 灰分
如进出口羊毛脂的灰分超过0.1%,判定为不合格。
6.5 水分
如进出口羊毛脂的水分超过0.5%,判定为不合格。

7.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7.1 样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7.2 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判定结果;
7.3 检验人员签名和日期。

相关标准
GB/T 5009.3-201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6682-2008 水质 确定总固体量和总悬浮物量的测定
GB/T 5530-2014 动植物油脂酸价测定法
GB/T 5538-2014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法
GB/T 5514-2014 动植物油脂灰分测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