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4346.5-2016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 第5部分:人员及行李卫生检疫查验
发布时间:2016-06-28 实施时间:2017-02-01


国境口岸是国家的重要门户,为了防止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对进出境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进行卫生检疫查验。本标准旨在规范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查验的人员及行李卫生检疫查验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程序和检验记录等。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查验的人员及行李卫生检疫查验。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条例》中的术语和定义一致。

3.技术要求
3.1 人员卫生检疫查验
3.1.1 人员卫生检疫查验应当在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3.1.2 人员卫生检疫查验应当按照《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3.1.3 人员卫生检疫查验应当包括体温检测、症状询问、旅行史询问等内容。
3.1.4 对于有疑似症状或旅行史的人员,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隔离处理。

3.2 行李卫生检疫查验
3.2.1 行李卫生检疫查验应当在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3.2.2 行李卫生检疫查验应当按照《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3.2.3 行李卫生检疫查验应当包括外观检查、X光检查、病媒生物检测等内容。
3.2.4 对于有疑似病媒生物的行李,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处理。

4.检验方法
4.1 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方法
4.1.1 体温检测应当使用电子体温计进行,测量部位为腋下。
4.1.2 症状询问应当询问人员是否有发热、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症状。
4.1.3 旅行史询问应当询问人员近期是否有过境外旅行史。
4.1.4 对于有疑似症状或旅行史的人员,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隔离处理。

4.2 行李卫生检疫查验方法
4.2.1 外观检查应当对行李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检查。
4.2.2 X光检查应当使用X光机进行,对行李进行检查。
4.2.3 病媒生物检测应当使用专业的检测设备进行,对行李进行检测。
4.2.4 对于有疑似病媒生物的行李,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处理。

5.检验程序
5.1 人员卫生检疫查验程序
5.1.1 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到达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卫生检疫查验。
5.1.2 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体温检测、症状询问、旅行史询问等内容。
5.1.3 对于有疑似症状或旅行史的人员,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隔离处理。

5.2 行李卫生检疫查验程序
5.2.1 行李应当按照规定到达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卫生检疫查验。
5.2.2 行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外观检查、X光检查、病媒生物检测等内容。
5.2.3 对于有疑似病媒生物的行李,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处理。

6.检验记录
6.1 人员卫生检疫查验记录
6.1.1 人员卫生检疫查验记录应当详细记录人员的体温、症状、旅行史等情况。
6.1.2 对于有疑似症状或旅行史的人员,应当详细记录进一步的检查和隔离处理情况。

6.2 行李卫生检疫查验记录
6.2.1 行李卫生检疫查验记录应当详细记录行李的外观、X光检查、病媒生物检测等情况。
6.2.2 对于有疑似病媒生物的行李,应当详细记录进一步的检查和处理情况。

相关标准:
GB 15982-2012 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条例
GB 15983-2012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技术规范
GB 15984-2012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设置标准
GB 15985-2012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人员职业健康标准
GB 15986-2012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设备设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