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牧草种子是畜牧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原材料,但同时也可能带来各种有害生物,对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威胁。为了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本标准制定了进境牧草种子检疫规程。
1. 技术要求
进境牧草种子应符合我国有关进口植物检疫法规定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种子应为健康、完整、无病虫害的种子;
(2)种子应符合国际标准或进口国家标准的规定;
(3)种子应有明确的品种、来源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2. 检验方法
进境牧草种子的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检验标准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外观检查:检查种子的形态、颜色、大小、表面是否有病斑、虫蛀等;
(2)萌发率检查:检查种子的萌发率,判断种子的活力;
(3)病原菌检查:检查种子是否携带病原菌,如检测到病原菌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虫害检查:检查种子是否携带虫害,如检测到虫害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 检疫处理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进境牧草种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退运:将不符合要求的进境牧草种子退运至原产国或第三国;
(2)销毁:将不符合要求的进境牧草种子进行销毁处理;
(3)隔离:将不符合要求的进境牧草种子进行隔离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4. 监管措施
进境牧草种子的检疫工作应由国家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同时还应加强对进口企业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从事进口牧草种子业务。
相关标准
GB/T 16159-2012 植物检疫进口检验规程
GB/T 16160-2012 植物检疫进口检疫规程
GB/T 16161-2012 植物检疫进口检疫处理规程
GB/T 16162-2012 植物检疫进口检疫监管规程
GB/T 16163-2012 植物检疫进口检疫信息管理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