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4979-2017
农产品中有毒有害杂草种子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17-11-07 实施时间:2018-06-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中有毒有害杂草种子的检验检疫。

二、术语和定义
2.1 有毒有害杂草种子
指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或人畜健康有害的杂草种子。
2.2 样品
指从农产品中采集的用于检验检疫的样品。
2.3 检验
指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判定的过程。
2.4 检疫
指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有毒有害杂草种子的传播和扩散。

三、样品采集
3.1 样品采集应在农产品收获后及时进行,避免样品受到污染或变质。
3.2 样品采集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避免样品中有毒有害杂草种子的漏检或误检。

四、样品处理
4.1 样品处理应根据不同的农产品和检验要求进行,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样品处理应避免样品中有毒有害杂草种子的破坏或丢失。

五、检验方法
5.1 检验方法应根据不同的有毒有害杂草种子和农产品进行选择,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3 检验方法应定期进行验证,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结果判定
6.1 结果判定应根据检验方法和标准进行,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2 结果判定应根据有毒有害杂草种子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以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七、报告编制
7.1 报告应包括样品信息、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7.2 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3 报告应及时编制并交有关部门审核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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