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卫生监督规程是为了保障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的卫生安全,防止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人类健康而制定的。本标准适用于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的卫生监督。
一、基本要求
1.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2.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3.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定期对垃圾清运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定期对垃圾清运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设备的卫生安全。
5.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定期对垃圾清运设备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设备的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二、监督内容
1.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的卫生管理人员是否配备。
3.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
4.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设备的清洗和消毒是否到位。
5.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设备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程序
1.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接受卫生监督。
2. 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向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并说明监督内容和程序。
3.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资料。
4. 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对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人员、垃圾清运设备的运行、清洗和消毒、技术性能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5. 卫生监督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对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结果的处理
1.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卫生监督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不足之处。
2. 卫生监督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对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给有关部门。
3.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对卫生监督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
相关标准
GB 18484-2014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8597-2001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垃圾焚烧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垃圾渗滤液污染控制标准
GB 18603-200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垃圾分类与收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