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国境口岸的安全和外籍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本标准制定了国境口岸外籍精神病病例入境处置的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国境口岸对外籍精神病病例入境的处置工作。
二、工作程序
1. 国境口岸工作人员应当在入境前对外籍旅客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有精神病病史或症状的旅客,应当及时通知口岸卫生检疫部门。
2. 口岸卫生检疫部门应当对疑似精神病病例进行初步诊断,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
3. 当地卫生部门应当对疑似精神病病例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4. 公安部门应当对疑似精神病病例进行安全管控和处置,确保其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
三、职责要求
1. 国境口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健康检查职责,发现疑似精神病病例应当及时通知口岸卫生检疫部门。
2. 口岸卫生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对疑似精神病病例进行初步诊断,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
3. 当地卫生部门应当对疑似精神病病例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4. 公安部门应当对疑似精神病病例进行安全管控和处置,确保其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
四、措施要求
1. 国境口岸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外籍旅客的健康检查,特别是对精神病病史或症状的旅客进行重点关注。
2. 口岸卫生检疫部门应当建立疑似精神病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置疑似病例。
3. 当地卫生部门应当建立精神病病例的诊断和治疗机制,确保疑似病例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
4.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疑似精神病病例的安全管控和处置机制,确保疑似病例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相关标准
- GB/T 19633-2019 旅游景区卫生与健康管理规范
- GB/T 30960-2014 旅游景区卫生与健康服务规范
- GB/T 30961-2014 旅游景区卫生与健康评价规范
- GB/T 30962-2014 旅游景区卫生与健康标识规范
- GB/T 30963-2014 旅游景区卫生与健康监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