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玉米酒糟粕的检疫和质量监管。
二、检疫要求
1. 进口玉米酒糟粕应当符合中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进口玉米酒糟粕应当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3. 进口玉米酒糟粕应当在进口前进行检疫,检疫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管。
三、质量要求
1. 外观要求:玉米酒糟粕应当为黄色或棕色,无异味、异物和霉变现象。
2. 水分要求:玉米酒糟粕的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2%。
3. 粗蛋白质要求:玉米酒糟粕的粗蛋白质含量不得低于18%。
4. 粗脂肪要求:玉米酒糟粕的粗脂肪含量不得超过10%。
5. 粗纤维要求:玉米酒糟粕的粗纤维含量不得超过15%。
6. 灰分要求:玉米酒糟粕的灰分含量不得超过10%。
四、检验方法
1. 外观检验:对玉米酒糟粕进行目视检查,检查其颜色、异味、异物和霉变现象。
2. 水分检验:采用干燥法或称重法进行检验。
3. 粗蛋白质检验:采用Kjeldahl法进行检验。
4. 粗脂肪检验:采用乙醚提取法进行检验。
5. 粗纤维检验:采用酸洗法进行检验。
6. 灰分检验:采用干燥法进行检验。
五、标志
1. 进口玉米酒糟粕应当在包装上标注“进口玉米酒糟粕”字样。
2. 进口玉米酒糟粕的包装上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产地等信息。
六、包装
1. 进口玉米酒糟粕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2. 进口玉米酒糟粕的包装应当符合中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运输
1. 进口玉米酒糟粕的运输应当符合中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进口玉米酒糟粕的运输过程中应当避免受潮、受热、受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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