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960-2005
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
发布时间:2005-02-14 实施时间:2005-06-01
燃煤电厂是我国主要的发电方式之一,但其烟气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燃煤电厂需要对烟气排放进行连续监测。本标准就是为了规范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条件,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监测系统的组成
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包括烟气取样系统、分析仪器、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和监测控制系统等组成部分。其中,烟气取样系统应包括取样探头、取样管路、取样泵等设备。
2. 技术指标
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例如,监测系统的测量范围、测量精度、响应时间、稳定性、可靠性等指标都应符合要求。
3. 安装要求
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安装要求。例如,监测系统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安装方式、防雷措施等都应符合要求。
4. 运行维护
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运行维护要求。例如,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定期校准、故障排除等都应符合要求。
相关标准
GB 16297-1996 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5-2007 烟气排放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2007 烟气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处理与报送技术规范
HJ/T 397-2007 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HJ/T 398-2007 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安装与验收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