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爆型电动执行机构是一种用于危险场所的电动执行机构,其主要特点是具有防爆性能,能够在易燃易爆气体、蒸汽、液体等危险场所中安全运行。本标准规定了隔爆型电动执行机构的要求和试验方法,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一、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2900.1-2008《电工电子术语通用词汇》相同。
二、分类
隔爆型电动执行机构按照防爆等级分为ExdⅠ、ExdⅡA、ExdⅡB、ExdⅡC和ExdⅢ等级。其中,ExdⅠ级适用于煤矿井下,ExdⅡA、ExdⅡB、ExdⅡC级适用于石油、化工、制药等危险场所,ExdⅢ级适用于粉尘环境。
三、要求
隔爆型电动执行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防爆性能符合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防爆型“d”》的要求;
2. 机械性能符合GB/T 12222-2005《电动执行机构》的要求;
3. 电气性能符合GB/T 14048.1-201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T 14048.11-201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1部分:电动执行机构控制器》的要求;
4. 环境适应性能符合GB/T 2423.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和GB/T 2423.2-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B:高温试验》等标准的要求。
四、试验方法
隔爆型电动执行机构应进行以下试验:
1. 防爆性能试验;
2. 机械性能试验;
3. 电气性能试验;
4. 环境适应性能试验。
五、检验规则
隔爆型电动执行机构的检验应符合GB/T 2828.1-2012《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比例抽样计划的程序》和GB/T 2829-2002《工业产品包装通用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标准的要求。
六、标志
隔爆型电动执行机构应在外壳上标明以下内容:
1. 防爆等级;
2. 防爆标志;
3. 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功率;
4. 制造厂名、型号、出厂编号。
七、包装、运输和贮存
隔爆型电动执行机构的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 191-2008《包装通用术语》、GB/T 13384-2008《工业产品包装通用标志》和GB/T 16578-2008《工业产品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的要求。
相关标准
GB/T 2900.1-2008 电工电子术语通用词汇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防爆型“d”
GB/T 12222-2005 电动执行机构
GB/T 14048.1-201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