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是一种特殊的工业设施,其事故工况下气载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对环境的影响评价是核电厂安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标准旨在规范核电厂事故工况气载放射性物质释放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评价方法和评价内容,以保证核电厂事故工况气载放射性物质释放对环境的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事故工况下气载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对环境的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气载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释放路径、环境介质的污染情况、人员暴露剂量等。
本标准要求评价应根据核电厂事故工况下气载放射性物质的释放特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包括实测、模拟计算、经验公式等,对气载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释放路径、环境介质的污染情况、人员暴露剂量等进行评价。
本标准要求评价应考虑气载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大气、水体、土壤、植被等的影响,以及对人员暴露剂量的影响。评价应考虑不同的气象条件、地形条件、环境介质特性等因素,对气载放射性物质的释放进行评价。
本标准要求评价应考虑不同的事故工况,包括设计基准事故、设计基准外事故、设计基准内事故、设计基准重复事故、设计基准外重复事故等,对不同事故工况下气载放射性物质的释放进行评价。
本标准要求评价应考虑不同的评价对象,包括核电厂周边环境、核电厂内部环境、核电厂工作人员等,对不同评价对象的气载放射性物质的释放进行评价。
相关标准
- GB 18871-2002 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规范
- GB 6249-201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 3096-2008 环境噪声标准
- HJ 25.3-201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第3部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 HJ 25.4-201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第4部分: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