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是一种高风险的工业设施,其建设和运营对周边社会环境的影响非常大。为了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必须对其厂址区域的社会环境进行调查评估,以确定是否适合建设核电厂。本标准就是为了规范核电厂厂址区域社会环境调查的技术要求,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厂址区域社会环境调查的基本要求,包括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周期等。其中,调查目的是明确调查的目标和任务,调查范围是确定调查的区域和范围,调查对象是确定调查的对象和内容,调查方法是确定调查的方法和技术,调查周期是确定调查的时间和周期。
本标准还规定了核电厂厂址区域社会环境调查的调查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生态环境等方面。其中,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生态等方面,人文环境包括历史文化、民俗风情、人口分布等方面,社会经济环境包括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生态环境包括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环境污染等方面。
本标准还规定了核电厂厂址区域社会环境调查的调查方法,包括实地调查、文献资料调查、专家咨询、模拟分析等方面。其中,实地调查是核心内容,必须对调查区域进行详细的实地勘察和调查,文献资料调查是对历史资料和现有资料的搜集和整理,专家咨询是对相关领域专家的咨询和建议,模拟分析是对调查结果进行模拟和分析,以确定其可行性和可靠性。
本标准还规定了核电厂厂址区域社会环境调查的调查报告编制及评审,包括调查报告的内容、格式、结论、建议等方面。其中,调查报告必须包括详细的调查结果和分析,以及对调查结果的评价和建议,调查报告的格式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调查报告的结论必须准确、可靠、科学,调查报告的建议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相关标准
GB 3096-2008 环境噪声标准
GB 5085.1-2007 建筑物内部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3097-1997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2001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8-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