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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设备是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能和质量直接影响到系统的运行效果和安全性。本标准针对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中的制冷设备,制定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一、技术要求
1. 制冷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同时还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2. 制冷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制冷效果和稳定的运行性能,能够满足系统的工作要求。
3. 制冷设备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和防爆性能,能够适应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的特殊工作环境。
4. 制冷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能,能够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5. 制冷设备应具有良好的节能性能和环保性能,能够降低系统的运行成本和对环境的影响。
二、试验方法
1. 制冷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和出厂检验。
2. 制冷设备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和安全试验。
3. 制冷设备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同时还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三、检验规则和标志
1. 制冷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
2. 制冷设备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等。
3. 制冷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标志和标识,同时还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四、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
1. 制冷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包装和运输,同时还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2. 制冷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贮存和使用,同时还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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