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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是一种特殊的工业企业,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气载放射性物质,这些物质如果排放到大气中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对核电厂烟囱的气载放射性物质进行取样分析是非常必要的。本标准旨在规定核电厂烟囱的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方法,以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取样器具的选择
取样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常用的取样器具有玻璃纤维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器、气泵等。
2. 取样点的选择
取样点应在烟囱排放口附近,且应避免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取样点的选择应根据烟囱的排放情况和环境因素进行合理的确定。
3. 取样量
取样量应根据烟囱的排放浓度和取样器具的特性进行合理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取样量应在1000L以上。
4. 取样时间和频率
取样时间和频率应根据烟囱的排放情况和环境因素进行合理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取样时间应在24小时内完成,取样频率应根据烟囱的排放浓度和环境因素进行合理的确定。
5. 取样前后的准备工作
取样前应对取样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并进行质量检查。取样后应对取样器具进行密封和标记,并进行质量检查。
6. 取样时的注意事项
取样时应注意安全,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取样时应避免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
7. 取样后的处理方法
取样后应对取样器具进行密封和标记,并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分析前应对样品进行处理,如过滤、浓缩等。
8. 取样结果的分析方法和报告要求
取样结果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析,并应编制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取样时间、地点、取样器具、取样量、分析方法、分析结果等内容。
相关标准:
GB 18871-200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2012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方法
GB/T 16158-2012 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方法
GB/T 16159-2012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GB/T 16160-2012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