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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是一种特殊的工业生产场所,其排放的气态放射性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为了保障核电厂周边环境和公众的安全,必须对气态排出流中的放射性物质进行连续监测。本标准旨在规定核电厂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以确保其能够满足监测要求,保障核电厂周边环境和公众的安全。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维护。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19580-2004《核能安全术语》相同。
3.技术要求
3.1 总体要求
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能够连续、自动、准确地监测气态排出流中的放射性物质活度;
(2)能够实现对气态排出流中不同放射性核素的监测;
(3)能够实现对气态排出流中不同放射性核素的分离和测量;
(4)能够实现对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质的实时监测和报警;
(5)能够实现对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质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
(6)能够满足核电厂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的要求。
3.2 技术指标
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应满足以下技术指标:
(1)监测范围:0.01 Bq/m3 ~ 10^6 Bq/m3;
(2)监测误差:≤±10%;
(3)监测时间分辨率:≤1 min;
(4)监测数据存储时间:≥1年;
(5)报警响应时间:≤1 min;
(6)报警方式:声光报警;
(7)数据输出方式:RS485接口。
3.3 设计要求
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应满足以下设计要求:
(1)采用模块化设计,方便维护和升级;
(2)采用防辐射材料和结构,确保设备的辐射防护性能;
(3)采用自动校准和自动故障诊断功能,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采用远程监测和控制功能,方便操作和管理。
4.试验方法
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检查、性能检查、环境适应性试验、可靠性试验等。
5.检验规则
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的检验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进行,包括出厂检验、定期检验、维修检验等。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进行。
相关标准:
GB/T 19580-2004 核能安全术语
GB/T 19581-2004 核电厂环境监测规范
GB/T 19582-2004 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规范
GB/T 19583-2004 核电厂环境气态放射性物质监测规范
GB/T 19584-2004 核电厂环境水样放射性物质监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