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0442.15-2017
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指南 第15部分: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2017-04-01 实施时间:2017-10-01


核电厂是一种高风险的工业设施,为了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需要进行定期安全审查。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是核电厂安全管理的基础,对于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标准旨在规定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中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的要求,以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1. 组织机构的设置
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组织机构应当包括安全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等。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协调配合。

2. 职责分工
各部门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核电厂的安全管理工作,技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核电厂的技术管理工作,生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核电厂的生产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核电厂的质量管理工作。

3. 人员配备
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知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知识。

4. 培训和考核
核电厂应当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知识和能力。培训应当包括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5. 行政管理的制度
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6. 行政管理的程序
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程序,包括安全管理程序、技术管理程序、生产管理程序、质量管理程序等。程序应当明确各项工作的流程和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7. 文件管理
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的文件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的编制、审批、发布、归档等方面。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批,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8. 信息管理
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方面。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处理,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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