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非能动压水堆核电厂厂用水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2.1 厂用水:指核电厂用于生产、生活和消防等方面的水。
2.2 厂用水系统:指核电厂用于生产、生活和消防等方面的水的输送、处理、储存和分配等设施和设备的总称。
2.3 厂用水质量:指厂用水中各项物理、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的水质状况。
2.4 厂用水量:指核电厂用于生产、生活和消防等方面的水的总量。
2.5 厂用水压力:指厂用水系统中水的压力大小。
2.6 厂用水温度:指厂用水系统中水的温度大小。
2.7 厂用水处理:指对厂用水进行除杂、除铁、除锰、除氯、除硫、除氧、软化、消毒等处理。
2.8 厂用水消防:指厂用水系统中用于消防的水。
三、设计要求
3.1 厂用水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保证核电厂的正常运行。
3.2 厂用水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
3.3 厂用水系统应考虑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3.4 厂用水系统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四、技术要求
4.1 厂用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供水能力,保证核电厂的正常运行。
4.2 厂用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供水压力和供水温度,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4.3 厂用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供水质量,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4.4 厂用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供水稳定性,保证核电厂的正常运行。
4.5 厂用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供水安全性,保证核电厂的正常运行。
4.6 厂用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供水经济性,降低核电厂的运行成本。
五、安全要求
5.1 厂用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5.2 厂用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应急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5.3 厂用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和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六、验收规定
6.1 厂用水系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
6.2 厂用水系统的验收应包括设计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和试运行等内容。
6.3 厂用水系统的验收应由核电厂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
七、运行管理
7.1 厂用水系统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运行管理。
7.2 厂用水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包括设备维护、水质监测、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等内容。
7.3 厂用水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由核电厂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
相关标准
GB 50014-201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2019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016-2014 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2017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