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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舱式二次组合设备是指将各种设备、仪表、管道、电缆等组合在预制舱式结构内,形成一体化的设备系统,以便于现场安装、调试和运行的设备。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冶金、轻工等行业的预制舱式二次组合设备。
一、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A。
二、分类
预制舱式二次组合设备按照用途可分为生产设备、工艺设备、辅助设备、控制设备等;按照结构形式可分为单层、多层、平顶、斜顶、开顶等;按照使用环境可分为室内、室外、防爆等。
三、要求
1. 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性能要求。
2. 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3.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操作性。
4.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腐、防震、防爆、防火等性能。
5.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烟、隔声、隔热等性能。
6.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外观、结构、材料、加工、安装等质量要求。
7.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电气、仪表、自控、通信等技术要求。
8.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等技术要求。
四、试验方法
1. 设备应进行出厂试验和现场试验,试验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2. 设备应进行质量检验和性能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3. 设备应进行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 设备应进行防腐、防震、防爆、防火等性能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5. 设备应进行通风、排烟、隔声、隔热等性能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6. 设备应进行电气、仪表、自控、通信等技术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五、检验规则
1. 设备应进行出厂检验和现场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2. 设备应进行质量检验和性能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3. 设备应进行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 设备应进行防腐、防震、防爆、防火等性能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5. 设备应进行通风、排烟、隔声、隔热等性能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6. 设备应进行电气、仪表、自控、通信等技术检验,检验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六、标志
设备应在明显位置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信息。
七、包装、运输和贮存
设备应进行适当的包装、运输和贮存,以保证设备的完好无损。
相关标准:
GB/T 191-2018 包装标志和运输标志通用规则
GB/T 2828.1-2012 采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比例抽样计划的程序
GB/T 2829-2002 产品抽样检验的接收质量限制(AQL)
GB/T 5013.1-2008 电线电缆 第1部分:额定电压300/500V及以下的塑料绝缘电缆
GB/T 5023.1-2008 电线电缆 第1部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的橡皮绝缘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