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T 1036-1996
辐射工作场所空气取样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1996-10-24 实施时间:1997-02-01
辐射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存在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如核电站、放射性医疗机构、放射性实验室等。为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需要对辐射工作场所的空气进行取样分析,以确定空气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和组成,从而评估辐射风险。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工作场所空气取样的一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取样方法
取样方法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取样方法。常用的取样方法包括吸附法、过滤法、电离室法等。
2. 取样设备
取样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抗干扰能力。常用的取样设备包括气泵、过滤器、吸附剂等。
3. 取样时间
取样时间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取样时间。常用的取样时间包括工作期间、非工作期间、停工期间等。
4. 取样地点
取样地点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取样地点。常用的取样地点包括工作区域、办公区域、通风设备出口等。
5. 取样量
取样量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取样量。常用的取样量包括体积、质量等。
6. 取样频率
取样频率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取样频率。常用的取样频率包括每日、每周、每月等。
7. 取样记录
取样记录应详细记录取样时间、地点、量、方法、设备等信息,并保存至少5年。
相关标准
GB 18871-2002 职业性放射性物质接触限值
GBZ 2.2-2007 辐射防护规程
GBZ/T 189.1-2007 辐射防护规程 离子辐射防护
GBZ/T 189.2-2007 辐射防护规程 中子辐射防护
GBZ/T 189.3-2007 辐射防护规程 电磁辐射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