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T 1095-1999
核材料许可证申请中衡算与控制文件的编写要求
发布时间:1998-12-30 实施时间:1999-04-01


核材料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物质,其使用和管理需要严格的控制和监管。核材料许可证是核材料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申请过程需要编写衡算与控制文件,以确保核材料的安全性、可控性和可追溯性。本标准旨在规定核材料许可证申请中衡算与控制文件的编写要求,以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核材料许可证申请中衡算与控制文件的编写。

2. 规定内容
2.1 衡算与控制文件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2 衡算与控制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材料的种类、数量、质量、放射性等级、放射性浓度、放射性活度、放射性强度等基本信息;
(2)核材料的存放、使用、运输、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3)核材料的监测、检测、报告等方面的控制措施;
(4)核材料的管理、保管、清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5)核材料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6)其他必要的内容。
2.3 衡算与控制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追溯性,应能够指导实际操作和管理,并能够记录和追溯操作和管理的过程和结果。

3. 编写要求
3.1 衡算与控制文件的编写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完成。
3.2 衡算与控制文件的编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考虑到核材料的特殊性质和使用环境的特殊要求。
3.3 衡算与控制文件的编写应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可追溯性的要求。
3.4 衡算与控制文件的编写应经过审核和批准,审核和批准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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