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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连续监测仪表用放射源的选择、包装、标识、运输、存放、使用、回收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术语和定义
2.1 放射源
指用于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连续监测仪表的放射源。
2.2 选择
指根据监测仪表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放射源。
2.3 包装
指将放射源放入适当的容器中,并加以密封和标识。
2.4 标识
指在放射源上标明有关信息,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2.5 运输
指将放射源从一个地点运往另一个地点。
2.6 存放
指将放射源储存在特定的场所中,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2.7 使用
指将放射源用于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连续监测仪表的工作中。
2.8 回收
指将使用过的放射源收回,并进行处理或重新利用。
2.9 处理
指对放射源进行处理,使其不再具有放射性。
三、放射源的选择
3.1 放射源的选择应根据监测仪表的要求进行,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放射源。
3.2 放射源的选择应考虑其放射性、半衰期、放射能量、放射性纯度等因素。
四、放射源的包装
4.1 放射源应放入适当的容器中,并加以密封和标识。
4.2 放射源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五、放射源的标识
5.1 放射源应在容器上标明有关信息,包括放射源的名称、放射性、活度、包装日期、有效期限等。
5.2 放射源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六、放射源的运输
6.1 放射源的运输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6.2 放射源的运输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放射源的泄漏和损坏。
七、放射源的存放
7.1 放射源的存放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7.2 放射源的存放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放射源的泄漏和损坏。
八、放射源的使用
8.1 放射源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8.2 放射源的使用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放射源的泄漏和损坏。
九、放射源的回收
9.1 放射源的回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9.2 放射源的回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放射源的泄漏和损坏。
十、放射源的处理
10.1 放射源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10.2 放射源的处理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放射源的泄漏和损坏。
相关标准:
GB 18871-2002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技术规范
GB 18872-2002 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规范
GB 18873-2002 放射性物质运输标志和标签规范
GB 18874-2002 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救援规范
GB 18875-2002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