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 556-1999
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文件格式与内容标准的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1998-12-30 实施时间:1999-04-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文件的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评价报告、应急预案、事故报告等文件。

二、术语和定义
2.1 核安全:指在核能利用过程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技术手段。
2.2 辐射安全:指在辐射源使用过程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技术手段。
2.3 文件格式:指文件的组织形式和排版方式。
2.4 内容标准:指文件中应包含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三、文件格式要求
3.1 文件应采用A4纸张,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小四。
3.2 文件应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和参考文献等部分。
3.3 封面应包括文件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文件编号等信息。
3.4 目录应包括文件各部分的标题和页码。
3.5 正文应包括文件的主要内容,应按照逻辑顺序组织,分章节撰写。
3.6 附录应包括文件中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如图表、数据等。
3.7 参考文献应列出文件中引用的相关文献,应按照国家标准GB/T7714的要求列出。

四、内容标准要求
4.1 文件应明确文件的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编制单位等信息。
4.2 文件应明确文件的适用对象、责任部门、职责和权限等信息。
4.3 文件应明确文件的实施要求、监督管理和评估等信息。
4.4 文件应明确文件的修订和废止程序等信息。

五、编制要求
5.1 文件的编制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实用的原则。
5.2 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人员和编制时间,并制定编制计划。
5.3 文件的编制应经过审核、审批和发布等程序,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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