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燃料后处理厂是指对核燃料进行后处理的设施,包括辐射防护、化学处理、物理处理、热处理等系统和设备。为了确保核燃料后处理厂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需要对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进行分级。
本标准将核燃料后处理厂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其中,I级为最高级别,IV级为最低级别。不同级别的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需要满足不同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要求。
建(构)筑物的分级主要根据其在核燃料后处理厂中的重要性和安全性进行划分。I级建(构)筑物为核燃料后处理厂的核心区域,包括核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设施等;II级建(构)筑物为核燃料后处理厂的重要区域,包括辐射防护墙、化学处理设施等;III级建(构)筑物为核燃料后处理厂的一般区域,包括办公楼、实验室等;IV级建(构)筑物为核燃料后处理厂的非重要区域,包括库房、车间等。
系统和部件的分级主要根据其在核燃料后处理厂中的重要性和安全性进行划分。I级系统和部件为核燃料后处理厂的核心设备,包括核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设施等;II级系统和部件为核燃料后处理厂的重要设备,包括辐射防护系统、化学处理系统等;III级系统和部件为核燃料后处理厂的一般设备,包括办公设备、实验设备等;IV级系统和部件为核燃料后处理厂的非重要设备,包括库房设备、车间设备等。
不同级别的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需要满足不同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要求。例如,I级建(构)筑物需要满足核反应堆的安全要求和核燃料后处理设施的技术要求;I级系统和部件需要满足核反应堆的安全要求和核燃料后处理设施的技术要求。II级、III级、IV级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要求相应降低。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后处理厂的设计、建设、改造和运行等阶段。
相关标准
GB 50187-2012 核电厂设计防护标准
GB 50198-2011 核电厂设计安全标准
GB 50203-2011 核电厂设计辐射防护标准
GB 50204-2015 核电厂设计地震安全评价标准
GB 50205-2017 核电厂设计气象条件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