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弃物,其处理和处置需要严格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可压实固体废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压实处理使其体积减小的固体废物。低、中水平放射性可压实固体废物超压处理是指将低、中水平放射性可压实固体废物在密闭容器内进行压实处理,使其体积减小,达到减少占地面积、减少运输量、提高处置效率的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可压实固体废物超压处理的接收单位和监督检查部门。接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确保超压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接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可压实固体废物超压处理的技术要求,包括超压处理设备、压实工艺、压实参数、压实效果等方面的要求。超压处理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压实、密闭、排气、排液等功能。压实工艺应当合理,确保废物在超压处理过程中不会发生变质、燃烧等异常情况。压实参数应当根据废物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合理设置,确保压实效果达到要求。
本标准还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可压实固体废物超压处理的安全要求,包括超压处理设备的安全、废物的安全、人员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超压处理设备应当具备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措施,确保超压处理过程中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废物应当经过分类、包装、标识等处理,确保其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超压处理的技术和安全知识,确保其能够安全操作。
本标准还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可压实固体废物超压处理的管理要求,包括接收单位的管理、废物的管理、记录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超压处理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废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运输和处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便于监督检查和追溯。
本标准还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可压实固体废物超压处理的监督检查要求,包括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频次等方面的要求。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接收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监督检查应当包括超压处理设备的检查、废物的检查、记录的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相关标准
GB 14554-2017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设计标准
GB 14556-2017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行规程
GB 14558-2017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监督检查规程
GB 18597-2010 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标志和标签
GB 18598-2010 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