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是一种特殊的工作环境,存在着各种危险因素,如瓦斯、煤尘、火灾等。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必须配备压风自救装置。本标准旨在规定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技术条件,以确保其安全可靠、使用方便。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
2. 分类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按照使用时间分为两类:短时间使用型和长时间使用型。短时间使用型适用于矿工疏散或短时间逃生,长时间使用型适用于矿工在矿井内等待救援或自救。
3. 基本要求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以下基本要求:
1. 可靠性高,能够在矿井内长时间使用;
2. 重量轻、体积小,方便携带;
3. 使用方便,能够在短时间内装备和使用;
4. 耐用性好,能够适应矿井内的恶劣环境;
5. 安全性高,能够有效防止瓦斯、煤尘等危险因素的侵害。
4. 技术指标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压缩空气容量:不少于120L;
2. 压缩空气压力:不低于20MPa;
3. 压缩空气流量:不少于30L/min;
4. 压缩空气使用时间:短时间使用型不少于30min,长时间使用型不少于120min;
5. 装备时间:不超过3min;
6. 装备方式:能够单手操作;
7. 重量:短时间使用型不超过3kg,长时间使用型不超过6kg。
5. 试验方法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应进行以下试验:
1. 外观检查;
2. 压力容器水压试验;
3. 压力容器爆破试验;
4. 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
5. 压力容器耐腐蚀试验;
6. 压力容器疲劳试验;
7. 压力容器温度试验;
8. 压力容器振动试验;
9. 压力容器冲击试验;
10. 压力容器静电放电试验;
11. 压力容器防爆性能试验;
12. 压力容器使用寿命试验。
6. 检验规则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验资质;
2. 检验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3.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使用。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应在外包装上标明以下内容:
1. 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
2. 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文件。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包装应符合运输要求,防止损坏;
2. 运输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进行;
3. 贮存应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进行。
相关标准
GB 7956-2008 矿用防爆压缩空气自救器
GB 2894-2008 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防爆型“d”
GB 3836.3-2010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防爆型“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