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295.2-1992
发电煤粉锅炉用沈阳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发布时间:1992-05-07 实施时间:1992-12-01
发电煤粉锅炉用沈阳矿务局煤技术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煤的物理性质
沈阳矿务局煤的粒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筛分:0-13mm不得少于90%,0-3mm不得超过30%。
煤的密度不得低于1.3g/cm³。
2. 煤的化学性质
沈阳矿务局煤的化学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灰分不得超过20%。
挥发分不得低于20%。
硫分不得超过1.5%。
粘结指数不得低于50。
3. 煤的热值
沈阳矿务局煤的低位发热量不得低于20MJ/kg。
4. 煤的灰熔点
沈阳矿务局煤的灰熔点不得低于1250℃。
5. 煤的挥发分
沈阳矿务局煤的挥发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干燥基挥发分不得低于20%。
空气干燥基挥发分不得低于24%。
6. 煤的硫分
沈阳矿务局煤的硫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干燥基硫分不得超过1.5%。
空气干燥基硫分不得超过1.8%。
7. 煤的粘结指数
沈阳矿务局煤的粘结指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干燥基粘结指数不得低于50。
空气干燥基粘结指数不得低于40。
相关标准
GB/T 5751-2006 煤的灰熔融性测定方法
GB/T 212-2008 煤的挥发分测定方法
GB/T 213-2008 煤的灰分测定方法
GB/T 214-2007 煤的总硫测定方法
GB/T 482-2008 煤的粘结指数测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