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563-1996
煤矿用携带型气体测定仪器通用技术条件
发布时间:1996-04-29 实施时间:1996-10-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携带型气体测定仪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

二、术语和定义
2.1 气体测定仪器
用于测定煤矿井下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仪器。

2.2 携带型气体测定仪器
指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携带的气体测定仪器。

2.3 气体传感器
用于测定煤矿井下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传感器。

2.4 气体传感器灵敏度
指气体传感器对某种气体的检测灵敏度。

2.5 气体传感器响应时间
指气体传感器从检测到气体浓度变化到输出信号稳定的时间。

2.6 气体传感器线性误差
指气体传感器输出信号与实际气体浓度之间的误差。

2.7 气体传感器重复性误差
指气体传感器在同一气体浓度下多次测量输出信号的误差。

2.8 气体传感器零点漂移
指气体传感器在零点校准后,在一定时间内输出信号的变化。

三、技术要求
3.1 外观质量
气体测定仪器应外观整洁,无明显变形、划痕、裂纹等缺陷。

3.2 技术指标
气体测定仪器应满足以下技术指标:
(1)测量范围:应能测量煤矿井下常见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范围;
(2)气体传感器灵敏度:应满足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要求;
(3)气体传感器响应时间:应小于10秒;
(4)气体传感器线性误差:应小于±5%;
(5)气体传感器重复性误差:应小于±2%;
(6)气体传感器零点漂移:应小于±5%。

3.3 使用要求
气体测定仪器应符合以下使用要求:
(1)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准和气体传感器灵敏度校准;
(2)使用时应按照说明书操作;
(3)使用后应及时清洁和保养。

四、试验方法
4.1 外观检验
对气体测定仪器进行外观检验,检查是否符合3.1要求。

4.2 技术指标检验
对气体测定仪器进行技术指标检验,检查是否符合3.2要求。

4.3 使用要求检验
对气体测定仪器进行使用要求检验,检查是否符合3.3要求。

五、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气体测定仪器出厂前应进行外观检验、技术指标检验和使用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2 定期检验
气体测定仪器应定期进行外观检验、技术指标检验和使用要求检验,检验周期为一年。

5.3 检验方法
气体测定仪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4.1、4.2和4.3要求。

六、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气体测定仪器应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检验标志等信息。

6.2 包装
气体测定仪器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以保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坏。

6.3 运输
气体测定仪器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震、防晒等,以保证产品质量。

6.4 贮存
气体测定仪器在贮存过程中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尘、防腐蚀的环境中,以保证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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