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是煤矿井下通风、照明、钻孔、喷射等作业的重要设备。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本标准对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的安全性能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进行了规定。
一、安全性能要求
1.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具有防爆、防火、防尘、防腐蚀等安全性能。
2.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具有过载保护、过热保护、电机缺相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
3.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具有可靠的自动停机装置,当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停机。
4.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具有可靠的手动停机装置,当发生故障或危险情况时,应能立即停机。
5.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具有可靠的排气装置,排气管道应与井下通风系统相连通,确保排放的废气不会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
二、技术要求
1.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具有合理的结构设计,易于维护和保养。
2.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具有高效、节能的特点,能够满足井下作业的需要。
3.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具有稳定的压力输出,压力波动应小于5%。
4.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具有低噪音、低振动、低温升等特点,不会对作业人员造成不良影响。
三、试验方法
1.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进行出厂试验和定期检验,试验内容包括安全性能、技术性能、运行稳定性等方面。
2. 出厂试验应由生产厂家进行,定期检验应由煤矿企业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3. 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四、检验规则
1.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安全性能、技术性能、运行稳定性等方面。
2. 出厂检验应由生产厂家进行,定期检验应由煤矿企业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3. 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五、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在设备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信息。
2.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采用防震、防潮、防锈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震、防撞、防潮。
3.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
相关标准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防爆型“d”
GB 3836.3-2010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防爆型“e”
GB 3836.4-2010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防爆型“i”
GB 3836.5-2010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防爆型“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