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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便携式林业机械是指在林业生产中使用的手持式或便携式机械设备,如电锯、剪刀、锤子等。这些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如何提高手持便携式林业机械的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手持便携式林业机械的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进行了规定:
1. 定义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概念和计算方法。其中,可再利用性是指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的能力;可回收利用性是指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回收再利用的能力。本标准通过对机械设备的材料、结构、功能等方面进行评估,计算出机械设备的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指数。
2. 规定了机械设备的设计要求。机械设备的设计应当考虑到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要求,采用可再生材料和可拆卸结构,方便机械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同时,机械设备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规定了机械设备的生产要求。机械设备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同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回收利用体系,对废弃的机械设备进行回收和再利用。
4. 规定了机械设备的使用要求。机械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措施,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同时,用户应当对废弃的机械设备进行分类和回收,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5. 规定了机械设备的回收利用要求。机械设备的回收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环保的回收利用方式,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同时,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回收利用体系,对废弃的机械设备进行回收和再利用。
相关标准:
GB/T 191-2008 包装通用术语
GB/T 2828.1-2012 抽样程序及表格 第1部分:按计数抽样程序
GB/T 2829-2002 抽样检验制度与抽样表的制定
GB/T 2918-1998 包装用纸和纸板
GB/T 4857.4-2005 包装运输用纸箱 第4部分:抗压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