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矿山废弃地的形成也是必然的。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矿山废弃地的植被是必要的。本标准旨在规范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要求和评价要求,以保证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
1. 技术要求
1.1 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应根据不同的地形、土壤、气候等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种类和植物组合,建立适宜的植被类型。
1.2 植被恢复应采用生态工程技术,包括土壤改良、植物引种、植物移植、植物育苗、植物保护等措施。
1.3 植被恢复应根据矿山废弃地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宜的植被恢复方式,包括直接播种、间接播种、移植等方式。
1.4 植被恢复应根据矿山废弃地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宜的植被恢复技术,包括草本植物、灌木、乔木等不同类型的植被恢复技术。
2. 管理要求
2.1 植被恢复应制定详细的植被恢复方案,包括植被类型、植物种类、植被覆盖率、植被密度等指标。
2.2 植被恢复应按照植被恢复方案进行实施,确保植被恢复的质量和效益。
2.3 植被恢复应加强对植被的管理和维护,包括浇水、施肥、除草、防治病虫害等措施。
2.4 植被恢复应加强对植被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 监测要求
3.1 植被恢复应定期进行监测,包括植被覆盖率、植被密度、植物生长情况、土壤质量等指标。
3.2 监测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植被恢复管理人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 评价要求
4.1 植被恢复应定期进行评价,包括植被覆盖率、植被密度、植物生长情况、土壤质量等指标。
4.2 评价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3 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植被恢复管理人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相关标准
- GB/T 17107-1997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范
- GB/T 17108-1997 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 GB/T 17109-1997 矿山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 GB/T 17110-1997 矿山生态环境修复规范
- GB/T 17111-1997 矿山生态环境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