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1829-2020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30 实施时间:2020-10-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林业植物产地检疫工作中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二、术语和定义
2.1 林业植物:指用于林业生产、生态修复、城市绿化等用途的植物。
2.2 产地检疫:指对林业植物生产基地、苗圃、种子繁育场等进行检疫,防止病虫害传播。
2.3 检疫证书:指经过检疫合格的林业植物所附带的证明文件。
2.4 检疫标志:指经过检疫合格的林业植物所附带的标志。
三、检疫要求
3.1 林业植物产地应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无病虫害危害。
3.2 林业植物产地应建立健全的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病虫害。
3.3 林业植物产地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生产过程和病虫害防治情况。
3.4 林业植物产地应定期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
3.5 检疫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合格后应发放检疫证书和附带检疫标志。
四、检疫程序
4.1 检疫前,应对林业植物产地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生产情况和病虫害防治情况。
4.2 检疫中,应对林业植物进行病虫害检查和鉴定,对发现的病虫害进行处理。
4.3 检疫后,应对检疫合格的林业植物发放检疫证书和附带检疫标志。
五、检疫管理
5.1 林业植物产地应建立健全的检疫管理制度,明确检疫责任和检疫程序。
5.2 检疫机构应具备检疫资质和检疫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5.3 检疫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检疫过程和检疫结果。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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