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16/35mm缩微卷片用防光片盘和片盘的生产和检验。
二、技术要求
1. 防光片盘和片盘应采用透明的有机玻璃或聚碳酸酯等材料制成,其透光率应不低于90%。
2. 防光片盘和片盘的尺寸应符合下表:
| 类型 | 尺寸(mm) | 容量(m) |
| ---- | ---- | ---- |
| 16mm | 180×180×25 | 120 |
| 35mm | 180×180×25 | 60 |
3. 防光片盘和片盘的表面应平整,无明显划痕、气泡、凹凸和色差等缺陷。
4. 防光片盘和片盘的边缘应光滑,无毛刺和裂纹等缺陷。
5. 防光片盘和片盘的盘底应平整,无明显凸起和凹陷等缺陷。
6. 防光片盘和片盘的盘底应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型号、生产日期和容量等信息。
三、试验方法
1. 外观检验:用肉眼检查防光片盘和片盘的表面、边缘和盘底等部位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2. 尺寸检验:用卡尺等工具测量防光片盘和片盘的尺寸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 透光率检验:用透光度计等仪器测量防光片盘和片盘的透光率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四、检验规则和标志
1. 防光片盘和片盘应按批次进行检验,每批次不超过500个。
2. 检验合格的防光片盘和片盘应贴上合格标志,并在盘底标注生产日期和检验日期等信息。
五、包装、运输及贮存
1. 防光片盘和片盘应采用塑料袋或纸盒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型号、生产日期和容量等信息。
2. 防光片盘和片盘应妥善包装,防止受潮、受热、受压和受撞击等损坏。
3. 防光片盘和片盘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无腐蚀性气体和有害气体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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