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 3247-1991
工矿内燃机车 通用技术条件
发布时间:1991-07-03 实施时间:1992-07-01


工矿内燃机车是一种用于矿山、工厂、港口等场所的机动车辆,其主要特点是使用内燃机作为动力源,具有灵活性、便携性和适应性强等优点。为了保证工矿内燃机车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内燃机车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其中,技术要求包括车辆的结构、性能、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试验方法包括车辆的静态试验、动态试验、耐久性试验等;检验规则包括车辆的出厂检验、定期检验、特殊检验等;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则是为了保证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标准要求工矿内燃机车应具有以下基本性能:

1.动力性能:车辆应具有足够的牵引力和速度,能够适应不同的工况要求。

2.制动性能:车辆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停车。

3.操纵性能:车辆应具有灵活的操纵性,能够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

4.安全性能:车辆应具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能够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5.环保性能:车辆应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能够减少污染和噪音。

此外,本标准还要求工矿内燃机车应具有以下特殊要求:

1.车辆应具有防爆、防火、防尘等特殊防护措施,能够适应矿山、化工等特殊工作环境。

2.车辆应具有可靠的照明、通讯、信号等设备,能够保证夜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安全。

3.车辆应具有可靠的供电系统,能够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4.车辆应具有可靠的故障诊断和维修保养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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