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中使用的纯蒸汽发生器。
二、术语和定义
2.1 纯蒸汽发生器
指将水加热至饱和蒸汽状态,再将其加热至超过饱和蒸汽状态,使水中的气体和杂质被蒸发或析出,从而得到纯净的蒸汽的设备。
2.2 蒸汽
指水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所处的气态状态。
2.3 饱和蒸汽
指水在一定温度下所处的气态状态。
2.4 超饱和蒸汽
指水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所处的气态状态,其温度高于饱和温度。
2.5 纯蒸汽
指不含杂质和气体的蒸汽。
三、设备
3.1 纯蒸汽发生器应具有以下基本部件:
a) 蒸汽发生器本体;
b) 加热器;
c) 进水系统;
d) 排污系统;
e) 蒸汽排放系统;
f) 控制系统。
3.2 纯蒸汽发生器应具有以下技术要求:
a)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b)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
c)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
d)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能;
e)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节能性能。
四、检验方法
4.1 纯蒸汽发生器的检验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 设备的外观应符合设计要求;
b) 设备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c) 设备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d) 设备的密封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e) 设备的耐腐蚀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f) 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g) 设备的可靠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h) 设备的节能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 检验结果应记录在检验报告中,并应在设备上标明检验合格标志。
五、标志、包装、运输
5.1 纯蒸汽发生器应在设备上标明以下内容:
a) 设备名称;
b) 设备型号;
c) 设备制造厂家;
d) 设备制造日期;
e) 设备检验合格标志。
5.2 纯蒸汽发生器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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