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异物灯检仪是一种用于检测物体表面缺陷的光学仪器。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可见异物灯检仪的单位。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1. 可见异物灯检仪:用于检测物体表面缺陷的光学仪器。
2. 光源:用于照明的光源。
3. 滤光器:用于过滤光源的光谱成分的光学元件。
4. 检测头:用于检测物体表面缺陷的光学元件。
5. 显微镜:用于观察物体表面缺陷的光学元件。
6. 亮度调节:调节光源亮度的功能。
7. 色温调节:调节光源色温的功能。
8. 亮度均匀性:光源照射到检测头上的亮度分布均匀性。
9. 色温均匀性:光源照射到检测头上的色温分布均匀性。
技术要求
1. 光源应具有亮度调节和色温调节功能。
2. 滤光器应具有良好的光学性能,过滤光源的光谱成分。
3. 检测头应具有良好的光学性能,能够清晰地显示物体表面缺陷。
4. 显微镜应具有良好的光学性能,能够清晰地观察物体表面缺陷。
5. 亮度均匀性和色温均匀性应符合要求。
试验方法
1. 光源亮度和色温调节功能的试验方法:使用光度计和色温计进行测试。
2. 滤光器的试验方法:使用光谱仪进行测试。
3. 检测头和显微镜的试验方法:使用标准样品进行测试。
4. 亮度均匀性和色温均匀性的试验方法:使用光度计和色温计进行测试。
检验规则
1. 检验时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2. 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 可见异物灯检仪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
2. 包装应符合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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