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307-2009
医疗机构标志
发布时间:2009-03-12 实施时间:2009-12-0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标志设计、使用和管理。

二、标志设计
1. 标志设计应符合医疗机构的名称、性质、特点和服务内容,具有鲜明的医疗特色和形象效应。
2. 标志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标志设计应简洁明了、色彩鲜艳、图案清晰、字体规范,易于识别和记忆。
4. 标志设计应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和可适应性,便于不同媒介和场合的使用。

三、标志使用
1. 医疗机构标志应在医疗机构的门面、内部、文化宣传品、网站等相关场合使用。
2. 医疗机构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误导、欺骗、虚假宣传。
3. 医疗机构标志的使用应注意保护和维护医疗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医疗机构标志的使用应注意与其他标志的区分,不得混淆或冒用他人标志。

四、标志管理
1. 医疗机构应建立标志管理制度,明确标志的设计、使用和管理要求,规范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 医疗机构应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标志的不当使用。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标志的清晰、完整和规范。
4. 医疗机构应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改进和提高标志的形象效应和识别度。

相关标准
GB/T 1962.1-2001 标志颜色和标志光度学基本色
GB/T 1962.2-2001 标志颜色和标志光度学基本色的计算方法
GB/T 1962.3-2001 标志颜色和标志光度学基本色的应用
GB/T 1962.4-2001 标志颜色和标志光度学基本色的测量方法
GB/T 1962.5-2001 标志颜色和标志光度学基本色的标准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