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009-2017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指挥中心建设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7-03-31 实施时间:2017-04-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指挥中心的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
2.1 指挥中心
司法行政系统指挥中心是指为了协调、指挥、监控司法行政系统各级机构的工作,提高司法行政系统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而建立的中央化、集中化的指挥调度中心。

2.2 硬件设备
指挥中心所需的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显示设备、音视频设备等硬件设备。

2.3 软件系统
指挥中心所需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安全软件等软件系统。

2.4 网络通信
指挥中心与各级机构之间的通信方式,包括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等。

2.5 安全保障
指挥中心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

三、指挥中心的功能要求
3.1 指挥中心应具备指挥调度、信息处理、应急处置、数据分析等功能。

3.2 指挥中心应能够实现对司法行政系统各级机构的实时监控、指挥调度、信息共享等。

3.3 指挥中心应能够实现对司法行政系统各级机构的应急处置和协调指挥。

四、硬件设备要求
4.1 指挥中心的硬件设备应具备高可靠性、高稳定性、高性能、高扩展性等特点。

4.2 指挥中心的硬件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能够与各级机构的硬件设备进行联网通信。

4.3 指挥中心的硬件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可维护性和可管理性,能够实现远程管理和维护。

五、软件系统要求
5.1 指挥中心的软件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高稳定性、高安全性等特点。

5.2 指挥中心的软件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能够与各级机构的软件系统进行联网通信。

5.3 指挥中心的软件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维护性和可管理性,能够实现远程管理和维护。

六、网络通信要求
6.1 指挥中心的网络通信应具备高可靠性、高稳定性、高安全性等特点。

6.2 指挥中心的网络通信应具备良好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能够与各级机构的网络通信进行联网通信。

6.3 指挥中心的网络通信应具备良好的可维护性和可管理性,能够实现远程管理和维护。

七、安全保障要求
7.1 指挥中心的安全保障应具备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措施。

7.2 指挥中心的安全保障应具备良好的可维护性和可管理性,能够实现远程管理和维护。

7.3 指挥中心的安全保障应具备良好的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安全事件。

八、相关标准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40-200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评定指南
GB/T 22241-200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方法
GB/T 25070-2010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定指南
GB/T 28448-2012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