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等环境损害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环境损害是否是导致人身伤害的原因。本标准旨在规范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案件的司法鉴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环境污染事件;
(2)工业事故;
(3)放射性污染事件;
(4)化学污染事件;
(5)噪声污染事件;
(6)其他环境损害事件。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司法鉴定术语》(GB/T 16545)相一致。
3.技术要求
(1)环境损害的鉴定应当基于科学的、可靠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检测分析、医学检查、病史调查等;
(2)环境损害的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3)环境损害的鉴定应当考虑环境因素、个体因素、暴露因素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4)环境损害的鉴定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采用合适的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
(5)环境损害的鉴定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程序
(1)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案件的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经司法鉴定机构批准的鉴定机构进行;
(2)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案件的鉴定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进行,包括鉴定申请、鉴定受理、鉴定准备、鉴定实施、鉴定结论和鉴定报告等环节;
(3)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案件的鉴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鉴定报告。
5.方法
(1)现场勘查:对环境损害事件现场进行勘查,了解环境污染源、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暴露情况等;
(2)检测分析:对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分析,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等;
(3)医学检查:对受害人进行医学检查,了解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病史等;
(4)病史调查:对受害人进行病史调查,了解受害人的病史、暴露史等;
(5)其他方法:根据具体案件需要,采用其他合适的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
相关标准
GB/T 16545 司法鉴定术语
GB/T 16886.1-2017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第1部分:一般规定
GB/T 16886.2-2017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第2部分:大气污染物
GB/T 16886.3-2017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第3部分:气象条件
GB/T 16886.4-2017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第4部分: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和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