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辐射型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是指用于对进出口货物和车辆进行辐射检测和安全检查的设备和系统。其中,组合移动式检查设备是海关辐射型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本标准规定了组合移动式检查设备的技术要求、检查方法、检查程序、检查结果判定和报告编制等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技术要求
组合移动式检查设备应具备辐射检测、安全检查、图像采集和处理等功能。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要求:
(1)辐射检测部分应具备高灵敏度、高分辨率、低误判率和低漏检率等特点,能够对进出口货物和车辆进行快速、准确的辐射检测。
(2)安全检查部分应具备高可靠性、高效率、低误判率和低漏检率等特点,能够对进出口货物和车辆进行快速、准确的安全检查。
(3)图像采集和处理部分应具备高清晰度、高对比度、高色彩还原度和低噪声等特点,能够对进出口货物和车辆进行高质量的图像采集和处理。
2. 检查方法
组合移动式检查设备应采用非接触式检查方法,对进出口货物和车辆进行辐射检测和安全检查。同时,还应采用数字化技术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分析。
3. 检查程序
组合移动式检查设备的检查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
(1)对进出口货物和车辆进行辐射检测,获取辐射数据。
(2)对进出口货物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获取安全数据。
(3)对进出口货物和车辆进行图像采集,获取图像数据。
(4)对辐射数据、安全数据和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生成检查结果。
4. 检查结果判定
组合移动式检查设备的检查结果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判定。对于辐射数据、安全数据和图像数据异常的进出口货物和车辆,应进行进一步检查和处理。
5. 报告编制
组合移动式检查设备的检查结果应编制成检查报告,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车辆的辐射数据、安全数据和图像数据等信息。检查报告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编制和管理。
相关标准
GB 15208-2017 海关辐射型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 第1部分:固定式检查
GB 15209-2017 海关辐射型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 第2部分:移动式检查
GB 15210-2017 海关辐射型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 第3部分:手持式检查
GB 15211-2017 海关辐射型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 第4部分:辐射检测仪
GB 15212-2017 海关辐射型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 第5部分:安全检查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