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 0107-2005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
发布时间:2005-12-17 实施时间:2006-12-01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用于眼科医疗诊断的A型超声测量仪。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标准的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本标准的各方应当研究其是否可行。
GB/T 191 包装、储运和贮存图形符号
GB/T 2828.1-2003 采样程序的第1部分:按计划采样程序的程序制定
GB/T 2829-2002 一般检验程序的抽样检验级别及其适用
GB/T 4797.1-1999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14710-1993 医用电气设备标志

三、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见GB/T 4797.1-1999。

四、技术要求
4.1 外观质量
4.1.1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外观应无明显的划痕、变形、损伤、锈蚀等缺陷。
4.1.2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无氧化皮、无锈蚀、无脱漆、无脱落等现象。
4.1.3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标志应清晰、完整、不易脱落。

4.2 技术指标
4.2.1 测量范围:0.5mm~30mm。
4.2.2 测量误差:±0.1mm。
4.2.3 测量深度:≥25mm。
4.2.4 分辨率:≤0.1mm。
4.2.5 工作频率:10MHz±10%。
4.2.6 输出功率:≤10mW/cm2。
4.2.7 工作电压:AC220V±10%。
4.2.8 工作频率:50Hz±1Hz。

4.3 安全性能
4.3.1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应符合GB/T 14710-1993的规定。
4.3.2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应具有过载保护功能。
4.3.3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4.3.4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应具有过热保护功能。

五、检验方法
5.1 外观检验
5.1.1 目测法:对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进行目测,检查其外观是否符合4.1.1和4.1.2的要求。
5.1.2 标志检验:对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标志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4.1.3的要求。

5.2 技术指标检验
5.2.1 测量范围、测量误差、测量深度、分辨率、工作频率、输出功率、工作电压、工作频率等指标的检验方法应符合GB/T 4797.1-1999的规定。

5.3 安全性能检验
5.3.1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安全性能检验应符合GB/T 14710-1993的规定。
5.3.2 过载保护功能检验: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对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进行过载试验,检查其是否具有过载保护功能。
5.3.3 漏电保护功能检验: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对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进行漏电试验,检查其是否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5.3.4 过热保护功能检验: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对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进行过热试验,检查其是否具有过热保护功能。

六、标志、包装、运输
6.1 标志
6.1.1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标志应符合GB/T 14710-1993的规定。
6.1.2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b)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c) 出厂日期、批号;
d) 电源要求;
e) 使用说明书。

6.2 包装
6.2.1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包装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2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包装应具有防震、防潮、防静电等功能。

6.3 运输
6.3.1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运输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3.2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运输应避免受到震动、碰撞、潮湿等影响。

七、质量证明文件
7.1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合格证明;
b) 产品说明书;
c) 检验报告;
d) 产品标志样品。

7.2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质量证明文件应保存至少5年。

八、使用说明书
8.1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产品结构、性能、技术指标;
c)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维护保养;
d) 故障处理方法;
e) 产品标志样品。

8.2 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的使用说明书应与产品一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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