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 00055-1995
气雾剂产品标示
发布时间:1995-04-03 实施时间:1995-06-01
气雾剂是一种常见的喷雾式包装容器,广泛应用于化妆品、医药、清洁用品等领域。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避免误用和事故发生,需要对气雾剂产品进行标示。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标示的要求和内容。
1. 标示位置
气雾剂产品标示应当清晰、醒目地标注在产品包装上,以便消费者识别。标示位置应当在产品包装的正面或侧面,不得隐藏或模糊。
2. 标示内容
气雾剂产品标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明确地标注产品名称,以便消费者识别。
(2)净含量:应当标注产品的净含量,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量和使用次数。
(3)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当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时间和质量。
(4)使用方法:应当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避免误用和事故发生。
(5)生产厂家:应当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3. 标示要求
气雾剂产品标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标示内容应当清晰、醒目,字体应当明显,不得模糊或难以辨认。
(2)标示应当耐久,不易脱落或磨损。
(3)标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误导消费者或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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