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 60761-1:2002标准规定了气态排放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 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要求
气态排放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要求,并应考虑到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易用性和维护性等因素。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要求
气态排放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应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进行。设备应安装在合适的位置,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设备的校准应在安装和调试完成后进行。
3. 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要求
气态排放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应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进行。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设备的维护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
4. 设备的校准要求
气态排放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校准应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进行,并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校准应包括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设备的校准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
5. 设备的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
气态排放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数据处理和报告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要求,并应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进行。设备应能够实时监测气态排放的放射性浓度,并能够记录和报告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应保存至少5年。
相关标准
- IEC 60761-2:2002 气态排放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 - 第2部分:氡和氡子体的监测
- IEC 60761-3:2002 气态排放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 - 第3部分:氚的监测
- IEC 60761-4:2002 气态排放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 - 第4部分:碘和碘化物的监测
- IEC 60761-5:2002 气态排放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 - 第5部分:其他放射性核素的监测
- IEC 60761-6:2002 气态排放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 - 第6部分: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