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445-2004
贵金属及其合金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发布时间:2004-02-05 实施时间:2004-07-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贵金属及其合金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二、术语和定义
2.1 贵金属
指金、银、铂、钯、铱、钌、锇等元素及其合金。

2.2 合金产品
指贵金属及其它金属或非金属元素的合金制品。

2.3 包装
指将贵金属及其合金产品装入适当的容器中,并加以封闭、密封、标识等措施的过程。

2.4 标志
指在贵金属及其合金产品包装上标明的有关信息,包括贵金属名称、含量、重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

2.5 运输
指将贵金属及其合金产品从一个地点运往另一个地点的过程。

2.6 贮存
指将贵金属及其合金产品储存在指定的场所中,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

三、包装要求
3.1 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具有防潮、防震、防腐蚀等性能。

3.2 包装容器应标明贵金属名称、含量、重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并应加盖生产厂家的印章。

3.3 包装容器应密封、封闭,以防止贵金属及其合金产品受到污染、氧化、腐蚀等影响。

3.4 包装容器应按照贵金属及其合金产品的性质和重量,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以保证其安全运输和贮存。

四、标志要求
4.1 标志应清晰、醒目,不易褪色、掉落。

4.2 标志应标明贵金属名称、含量、重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

4.3 标志应加盖生产厂家的印章。

五、运输要求
5.1 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2 运输应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以保证贵金属及其合金产品的安全运输。

5.3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震、防腐蚀等措施,以保证贵金属及其合金产品的质量。

六、贮存要求
6.1 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2 贮存场所应干燥、通风、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以保证贵金属及其合金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6.3 贮存场所应按照贵金属及其合金产品的性质和重量,采用适当的贮存方式,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

七、附则
7.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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