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0664-2006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发布时间:2006-12-07 实施时间:2007-05-01


有色金属矿产品是指含有铜、铅、锌、镍、钴、锡、铝、镁、钨、钼、铬、钒、锰、铁等有色金属的矿石、精矿、废渣、渣滓、渣泥、尾矿等。这些矿产品中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铀、钍、钾等,其放射性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因此,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必须对有色金属矿产品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进行限制。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矿产品的生产、加工、贸易和使用等环节。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矿产品中铀、钍、钾的限值,具体数值如下:

1. 铀:不得超过每公斤100毫贝(mBq/kg);
2. 钍:不得超过每公斤500毫贝(mBq/kg);
3. 钾:不得超过每公斤8000毫贝(mBq/kg)。

对于超过上述限值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使其放射性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同时,对于有色金属矿产品的生产、加工、贸易和使用等环节,必须进行放射性监测,确保其放射性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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