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沉陷区是指由于采矿活动导致地表下沉形成的区域。采矿沉陷区的形成不仅会破坏地表生态环境,还会对地下水、土壤、植被等方面造成影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采矿沉陷区的生态修复,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其中,设计应根据采矿沉陷区的地质、水文、气象等情况,制定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施工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验收应对生态修复工程进行检查,确保达到设计要求;运行管理应对生态修复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长期稳定运行。
本标准要求采矿沉陷区生态修复应遵循“生态优先、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生态工程、植被恢复、土地利用等手段进行修复。具体要求如下:
1.生态工程应采用生态工程学原理,结合采矿沉陷区的地质、水文、气象等情况,选择合适的生态工程措施,如湿地恢复、水体修复、土壤修复等。
2.植被恢复应根据采矿沉陷区的地形、土壤、气候等情况,选择适宜的植被种类,如草本植物、灌木、乔木等,进行植被恢复。
3.土地利用应根据采矿沉陷区的地形、土壤、气候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土地利用方式,如农业、林业、草业等,进行土地利用。
4.生态修复应注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稳定性,避免单一措施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5.生态修复应注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6.生态修复应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生态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相关标准
GB/T 50378-2019 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
GB/T 50379-2019 采矿区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GB/T 50380-2019 采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技术规范
GB/T 50381-2019 采矿区生态环境管理规范
GB/T 50382-2019 采矿区生态环境评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