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发布时间:2003-10-11 实施时间:2004-05-01
化工产品采样是化学分析和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采样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化学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化工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化工产品采样总则对于保证化工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化工产品的采样,包括液体、固体、气体等。其中,液体包括水溶液、有机溶液、油类、乳液等;固体包括粉末、颗粒、块状物等;气体包括气体、蒸汽等。
本标准规定了采样的一般原则,即采样应当代表被采样物质的整体特征,采样应当在被采样物质的不同部位、不同时间、不同状态下进行,以保证采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标准还规定了采样方法,包括手工采样、机械采样、自动采样等。采样器具包括采样瓶、采样袋、采样管等。采样量应当根据被采样物质的特性和分析要求确定。采样容器应当具有密封性和耐腐蚀性,以保证采样物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本标准还规定了采样现场操作,包括采样前的准备工作、采样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采样后的处理等。采样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包括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器具、采样量、采样容器、采样人员等信息。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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