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0459-2008
蚕豆
发布时间:2008-11-04 实施时间:2009-01-20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干燥的蚕豆。

二、分类和要求
1. 分类
蚕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2. 要求
(1)外观:蚕豆应干燥、完整、无霉变、无虫蛀、无异味。
(2)色泽:蚕豆应为绿色或黄绿色,色泽均匀。
(3)杂质:蚕豆中不得混有其他杂质。
(4)水分:蚕豆的水分不得超过14%。
(5)不完整粒:不完整粒的含量不得超过3%。
(6)虫蛀粒:虫蛀粒的含量不得超过1%。
(7)霉变粒:霉变粒的含量不得超过1%。
(8)异味:蚕豆不得有异味。

三、检验方法
1. 外观检验:按照GB/T 5498的规定进行检验。
2. 色泽检验:将蚕豆放在白色背景下,观察色泽是否均匀。
3. 杂质检验:按照GB/T 5498的规定进行检验。
4. 水分检验:按照GB/T 5498的规定进行检验。
5. 不完整粒检验:按照GB/T 5498的规定进行检验。
6. 虫蛀粒检验:按照GB/T 5498的规定进行检验。
7. 霉变粒检验:按照GB/T 5498的规定进行检验。
8. 异味检验:按照GB/T 5498的规定进行检验。

四、包装、标志、运输
1. 包装:蚕豆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2. 标志: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等级、净重、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3. 运输:蚕豆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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